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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纳入巴西法律体系,旨在为企业层面的反腐败提供指导,从而能够对参与此类行为的法人实体进行行政和司法起诉。
毫无疑问,上述立法为所谓的反腐败微系统带来了重要创新,特别是通过建立所谓的合规计划,此外还承认了宽大处理协议甚至解散参 丹麦电话号码表 与此类行为的法人实体的可能性。做法.非法.
因此,一些人认为该立法是对《行政不公正法》条款的补充,因为该法最初是为了起诉公职人员的行为,而前者的目的是陷害腐败公司的行为。
尽管它在当时代表了新颖性,但事实是,其条款被删节以及某些构成标准与其他立法缺乏明确性,使其适用性较差。
因此,建议在这项工作中评估将《反腐败法》规定的制裁与其他规范性文凭的规定(特别是《行政廉洁法》)的规定相结合的适当性。
换句话说,由于同一事实,适用第8,429/92号法律和第12,846/13号法律规定的制裁是否合适,或者这是否构成立法禁止的一罪二审?

在这方面,值得注意的是,《反腐败法》第十九条和当时的《行政廉洁法》第十二条都明确规定了对腐败行为实行单独或累积制裁。
同样,《反腐败法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,其制裁措施的实施不影响《行政失信法》和《行政招标和合同法》所规定的问责和处罚程序。
然而,最近第 14,230/21 号法律批准了对《行政不公正法》的修改,明确明确禁止上述文凭之间存在互补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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